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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湾漏油事件亟需开展生态损失评估


近日,国家海洋局负责人透露,渤海湾漏油事故的责任方可能面临最高
20万元的行政处罚;但同时也表示,根据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国家海洋局可以代表国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生态损害赔偿要求。国家海洋局是否会对肇事企业提起巨额索赔,关键在于其所开展的生态损失评估结果。


海洋溢油的污染危害众多、且持续时间漫长。首先,溢油的油膜会大大降低海水与大气的氧气交换速度,从而降低海洋生产力,破坏海洋的生态平衡。其次,溢油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危害十分严重,溢油污染会造成海鸟和海上浮游生物死亡,从而影响整个海洋食物链,最后可能会威胁到人类的身体健康。再次是对渔业和渔民生计的危害,有渔民抱怨最后可能既得不到事故方的补偿,渔产品的销售又大受影响。第四,如果溢油被海浪冲到海岸后,会对滨海旅游度假区、海滨浴场、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同时也会影响到当地旅游业的发展。


根据国家海洋局批准的行业标准《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生态损害评估的对象主要包括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潮滩环境、海洋生物、典型海洋生态系和海洋生态系统等方面的损害,生态损害评估费主要包括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海洋环境容量损失、生境修复费、生物种群恢复费和调查评估费等。


海洋局要想拿出一个无可争议的评估结果,首先要有一个科学、全面的生态损失评估系统,包括评估对象、评估范围和评估方法等的确定;其次要做到评估过程的公开透明性,让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或环保组织参与到评估过程可以增加其公开透明性,其结果更能使公众信服。最后,我们希望相关部门能给公众一个可靠可信的生态损失评估结果,并最终能将相应的生态赔偿进行到底,而不是像以往一样不了了这。

(来源:中国生态评估网)

发表于: 2011-07-13 10:00 | 全文(查看: 93) | 评论(0) | 本文地址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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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机制亟需完善


近期国家海洋局通报渤海油田溢油事故已造成海洋污染面积超过
840平方公里。但根据我国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5条规定,对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最高处以20万元以下的行政罚款;第91条规定,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另外,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53条以及《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污染处罚和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之间的巨大反差,强烈暴露出我国生态损害赔偿机制所存在的严重弊端。


目前我国国家层面的海洋污染赔偿标准只是行业标准,而我国山东已在国内首创试水规范海洋生态补偿制度。
20106月,山东省出台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的相关办法,明确了对海洋溢油等污染事故的损害评估标准和赔偿补偿主体。该办法规定对造成50公顷用海生态损失,应当缴纳1000万元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造成1000公顷用海生态损失,应当缴纳两亿元损失补偿费。


相较于去年的美国墨西哥湾漏油事件,根据美国《清洁水法案
(U.S. Clean Water Act)》,罚款尺度会依据疏忽程度的不同,定位在每桶1100美元到4300美元之间,且民事罚款上不封顶。美国政府日前预测称已经有490万桶原油泄漏进墨西哥湾,这意味着英国石油()公司将可能面临54亿至210亿美元的罚款。200亿美元相当于年均盈利。此外,美国政府方面强压设立200亿赔偿基金,同时建立了完善的赔偿机制,此赔偿基金主要用于赔偿漏油事件的受害者。


同样是漏油事件,处罚力度相差如此甚远。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和地方的巨额赔偿机制,尽快完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机制和相关法律,必要时辅以刑事处罚。除了需大幅提高肇事企业的补偿和赔偿额度外,还应明确补偿或赔偿主体和标准。据国家海洋局相关人士称,国家已着手启动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制度的立法程序,希望该消息属实,并尽快有给力方案出台,而不只是
浮云。只有相关法律机制落到实处,对肇事企业能起到真正的警示和威慑作用,而不是隔靴挠痒,才能让相关企业者自觉地承担起自己应负的社会和环保责任,从而避免或减少下一次污染惨剧的发生。

(来源:中国生态评估网)

发表于: 2011-07-13 10:00 | 全文(查看: 61) | 评论(0) | 本文地址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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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漏油事故-----独立评估,保障公众知情权


在距离事发近半个多月后,中海油
71日才首次承认旗下渤海油田发生了漏油事件,并称“原油渗漏点已得到控制”,但对事故原因、漏油规模和后续影响仍未给予说法。


事故责任方的这种延迟披露和含糊说辞,不禁让人们联想起去年的大连漏油事件,中石油从不便回答到等待结果,可至今仍未给出具体漏油数据;中石油始终不道歉、不赔偿,最终以政府与之签订的“投资抵赔偿”协议而了结该事件。在大连漏油事件发生仅
10天,大连政府部门就宣布海上污油得到基本控制,大连水产品没有受到任何影响,还请大家放心食用。


同样是海上漏油事件,而作为事故责任方的英国石油公司在美国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后第
4天就给出了漏油数据,并且民众可以随时从官方获得定期更新的数据。美国政府扩大选择在大约1/3的墨西哥湾实行禁渔,以避免国民食用可能被污染的水产品。


海上漏油不仅可能会对周边海域造成巨大的生态灾难,还可能会对渔民生计、食品安全和旅游产业等造成十分深远的危害,墨西哥湾漏油污染危害至今仍在继续。事故既然已经发生,就不能藏着掖着,不能像中石油大连漏油事件那样瞒报事故、逃避责任。中国的海洋是公有的,作为事故受害方在第一时间就有知情权,这样至少可以避免民众去误食被原油污染的水产品而造成对身体的不良影响。作为政府部门,应恪守职责,督促事故方将污染信息公开化,尽快问责到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受害者权益、保护海洋环境,而不是当肇事方的保护伞。


 
对于该类海洋污染事件的后续治理措施和赔偿标准,我国仍缺乏有效而严厉的法律措施,我国的海洋污染赔偿标准只是行业标准,并非行政处罚规定,在提起诉讼时仅能作为法院判罚的参考却非依据。因此,我国亟需出台国家层面的海洋污染赔偿标准,以打破索赔无据的尴尬。值得庆幸的是,去年6月份山东省率先在国内出台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的相关办法,首次明确了对海洋溢油等污染事故的损害评估标准,最高索赔额度高达两亿元。

(来源:中国生态评估网)

发表于: 2011-07-13 09:58 | 全文(查看: 46) | 评论(0) | 本文地址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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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自然资源资产化价值定价体系中,我们必须有所作为

近日,英国首次给公园、绿地和自然风光等生态环境进行定量评估,让自然界的一切都有了定价标准。此外,近年来其它国家也都在加快对生态、环境、减排等价值评估技术的研究,以推动生态价值、环境价值与碳排放价值的国际化、市场化、标准化,从而在国际社会中占据有利位置。

正如在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我国承诺到2020年将单位GDP碳排放在2005年的基础上减少40-45%,但西方国家针对我国的碳减排承诺提出了“三可”问题,即“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然而目前国际通行的碳排放计算标准主要包括清洁发展机制标准(CDM)、黄金标准(GS),以及其它一些专门用于自愿减排市场的标准。这些标准都是由欧洲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制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并不符合我们这个世界上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其次,由于我们是自主减排,若由国家对外报告减排成果,国际社会则会有“你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疑问。但若我们接受国际社会的“三可”,则会涉及到主权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由一家权威的、有行业影响力的中介机构来核查、评估和对外发布报告,一方面会减轻我国政府层面的直接压力,推动国际碳减排谈判工作的进行,争取排放权和碳交易定价的话语权。另一方面,在国内开展碳减排领域的评估,也可以使各地方、各企事业单位及国家实施相关项目的节能减排工作能得到独立的第三方测量、核查与报告,为国家提供科学、客观的决策和考核依据。

如同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可以对世界和我国的经济产生巨大影响一样,我国应培育在生态价值、环境价值、碳排放等评估领域中具有国内乃至国际影响力的专业中介机构,以在未来的国际自然资源资产化趋势和低碳经济时代中占据主动地位。这种软实力是买不来的,靠的是长期的培育。

由评估中介机构开展碳减排评估评估具有以下可行性。一是作为评估中介机构,其独立、客观、公正的第三方地位易于被国际社会、各部门、各参与方认可和接受。二是评估行业从事生态价值评估、环境价值评估业务多年,所采用的技术方法被国际所公认,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三是评估行业有理论和人才储备,可以承担相关的研究工作和评估工作。

时不我待,在国际自然资源资产化价值定价体系中,我们必须有所作为

(来源:中国生态评估网)

发表于: 2011-06-13 10:03 | 全文(查看: 57) | 评论(0) | 本文地址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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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生态功能区纳入政绩考核范围

国务院新闻办昨日就《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举行发布会,《规划》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四类主体功能区,对不同的主体功能区将实行不同的绩效考核评价办法。

重点生态功能区属于限制开发区域,主要包括大小兴安岭森林生态功能区、三江源草原草甸湿地生态功能等25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该规划指出要强化对生态功能的保护和对提供生态产品能力的考核。据悉,限制开发并不是限制发展,在一些生态功能区也允许适度的开发,但前提是必须对其生态环境进行量化评估。生态功能区虽然不生产物质性产品,但它所提供的各种生态服务就是一种产品,政府要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来购买此产品,以缩小公共服务、居民收入和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差距,这就需要对各种生态服务产品进行量化评估。

该规划指出,生态功能区的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训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之一,这有利于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实现可持续发展。

相关链接:http://jjckb.xinhuanet.com/2011-06/09/content_314065.htm

(来源:中国生态评估网)

发表于: 2011-06-13 10:02 | 全文(查看: 33) | 评论(0) | 本文地址 | 收藏 
标签: 生态  

中林时评:国家应用纳税人的钱造福百姓 而不是给污染企业买单

近日,国家环境保护部透露,2005年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发生5年来,国家已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累计投入治污资金78.4亿元。我们来算算,78亿元是个什么概念。

我国大量贫困边远地区的儿童因家境贫寒而纷纷无奈失学,若向希望工程捐款25万元人民币即可捐建一所希望小学,以帮助失学儿童重返校园。我国是世界上受沙漠化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据有关部门测算,在西北地区,造林一亩成本约100元,每亩治沙工程的造林成本则需500-600元左右。我国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开展了30年,目前企业和个人可向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捐资履行植树义务,在江西、山西、河北、广西等地每捐资10元即可义务植树一棵。

换言之,78亿元相当于可以援建约3万所希望小学、治理沙漠1560万亩、或义务植树7.8亿棵。

治污资金如此之庞大,简直可谓天文数字。肇事企业为何不为自己造成的污染买单,却由国家掏腰包?这80亿元说到底都是纳税人的钱。国家应该用纳税人的钱来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百姓,改善我们所居住的环境,造福于每位普通百姓,而不是拿来给肇事企业所惹的祸善后。中石油作为我国的大型垄断企业,不能说没这个能力来治污,2010年中石油实现净利润1399亿元,相当于每日盈利3.83亿。

一方面中石油应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积极主动治理污染和赔偿受害方,改善垄断企业的正面形象。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应严格执行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的国际惯例,必要时应通过刑事手段进行处罚,不能靠对垄断企业的经济依赖来提高政绩,从而对他们所造成的污染忍让甚至纵容。只有这样才能杜绝这种“李代桃僵”的状况,还大家一个健康的环境。

(来源:中国生态评估网)

发表于: 2011-06-13 10:01 | 全文(查看: 31) | 评论(0) | 本文地址 | 收藏 
标签: 环境  生态  

中林时评:松花江污染中石油肇事 为何让国家和纳税人买单?

近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在其官方网站上透露,2005年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发生5年来,国家已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累计投入治污资金78.4亿元。此消息一出,公众质疑声一片:年净利润1399亿元的中石油企业造成的污染事故,防治数目如此庞大,却为何让国家和纳税人来买单?

近年来,我国水体污染事件频发,2011年6月4日杭州发生苯酚泄漏事故,导致新安江部分水体受到污染。由中石油引起的水体污染更是屡见不鲜,如大连油污事件和陕西华县中石油地下输油管道泄漏事件,其污染治理花费均由国家和纳税人来买单,中石油公司却始终不言“赔”。中石油没有被重罚与我国缺乏重大污染赔偿的法律法规有关。根据《环境保护法》第38条、《水污染防治法》第53条以及《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100万元的罚款已是最高限。100万元对于亚洲最赚钱的中石油企业来说,简直连九牛一毛都算不上。这样的处罚力度会导致大多数企业存在侥幸心理,逃避自己应承担的社会和环境责任。在国外,企业制造污染向受害公众提供巨额经济赔偿,早已变得司空见惯,如美国特富龙案、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和亚马逊雨林石油污染案等。

因此,我国应参考国外相应法规,尽快完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体系,坚持“谁污染谁赔偿”的生态环保补偿机制,明确肇事企业所必须承担的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由于此类事件涉及的污染面非常广,如何确定受害方、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非常困难,这就需要政府部门指定一个可信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污染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全面、公正而准确的定量评估,实事求是地确定污染物损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再综合考虑受害方为消除污染、减轻危害所需要的各项费用数额,最终给受害方一个合理赔偿。在处罚力度上应对肇事方起到严重的警示作用,让肇事企业真正重视环保问题,充分意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感,从而避免更多此类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来源:中国生态评估网)

发表于: 2011-06-13 10:00 | 全文(查看: 47) | 评论(0) | 本文地址 | 收藏 
标签: 环境  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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