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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机制亟需完善


近期国家海洋局通报渤海油田溢油事故已造成海洋污染面积超过
840平方公里。但根据我国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5条规定,对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最高处以20万元以下的行政罚款;第91条规定,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另外,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53条以及《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污染处罚和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之间的巨大反差,强烈暴露出我国生态损害赔偿机制所存在的严重弊端。


目前我国国家层面的海洋污染赔偿标准只是行业标准,而我国山东已在国内首创试水规范海洋生态补偿制度。
20106月,山东省出台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的相关办法,明确了对海洋溢油等污染事故的损害评估标准和赔偿补偿主体。该办法规定对造成50公顷用海生态损失,应当缴纳1000万元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造成1000公顷用海生态损失,应当缴纳两亿元损失补偿费。


相较于去年的美国墨西哥湾漏油事件,根据美国《清洁水法案
(U.S. Clean Water Act)》,罚款尺度会依据疏忽程度的不同,定位在每桶1100美元到4300美元之间,且民事罚款上不封顶。美国政府日前预测称已经有490万桶原油泄漏进墨西哥湾,这意味着英国石油()公司将可能面临54亿至210亿美元的罚款。200亿美元相当于年均盈利。此外,美国政府方面强压设立200亿赔偿基金,同时建立了完善的赔偿机制,此赔偿基金主要用于赔偿漏油事件的受害者。


同样是漏油事件,处罚力度相差如此甚远。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和地方的巨额赔偿机制,尽快完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机制和相关法律,必要时辅以刑事处罚。除了需大幅提高肇事企业的补偿和赔偿额度外,还应明确补偿或赔偿主体和标准。据国家海洋局相关人士称,国家已着手启动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制度的立法程序,希望该消息属实,并尽快有给力方案出台,而不只是
浮云。只有相关法律机制落到实处,对肇事企业能起到真正的警示和威慑作用,而不是隔靴挠痒,才能让相关企业者自觉地承担起自己应负的社会和环保责任,从而避免或减少下一次污染惨剧的发生。

(来源:中国生态评估网)

发表于: 2011-07-13 10:00 | 全文(查看: 62) | 评论(0) | 本文地址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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