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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林时评:松花江污染中石油肇事 为何让国家和纳税人买单?

近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在其官方网站上透露,2005年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发生5年来,国家已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累计投入治污资金78.4亿元。此消息一出,公众质疑声一片:年净利润1399亿元的中石油企业造成的污染事故,防治数目如此庞大,却为何让国家和纳税人来买单?

近年来,我国水体污染事件频发,2011年6月4日杭州发生苯酚泄漏事故,导致新安江部分水体受到污染。由中石油引起的水体污染更是屡见不鲜,如大连油污事件和陕西华县中石油地下输油管道泄漏事件,其污染治理花费均由国家和纳税人来买单,中石油公司却始终不言“赔”。中石油没有被重罚与我国缺乏重大污染赔偿的法律法规有关。根据《环境保护法》第38条、《水污染防治法》第53条以及《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100万元的罚款已是最高限。100万元对于亚洲最赚钱的中石油企业来说,简直连九牛一毛都算不上。这样的处罚力度会导致大多数企业存在侥幸心理,逃避自己应承担的社会和环境责任。在国外,企业制造污染向受害公众提供巨额经济赔偿,早已变得司空见惯,如美国特富龙案、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和亚马逊雨林石油污染案等。

因此,我国应参考国外相应法规,尽快完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体系,坚持“谁污染谁赔偿”的生态环保补偿机制,明确肇事企业所必须承担的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由于此类事件涉及的污染面非常广,如何确定受害方、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非常困难,这就需要政府部门指定一个可信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污染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全面、公正而准确的定量评估,实事求是地确定污染物损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再综合考虑受害方为消除污染、减轻危害所需要的各项费用数额,最终给受害方一个合理赔偿。在处罚力度上应对肇事方起到严重的警示作用,让肇事企业真正重视环保问题,充分意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感,从而避免更多此类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来源:中国生态评估网)

发表于: 2011-06-13 10:00 | 全文(查看: 47) | 评论(0) | 本文地址 | 收藏 
标签: 环境  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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