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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二九一农场第二管理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黑龙江省二九一农场第二管理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
标讯类别: 国内项目
所属地区:黑龙江
项目人:黑龙江省二九一农场


项目公告
 
项目编号:SG2015GZX045

1.项目条件
 
本项目2015年黑龙江省二九一农场第二管理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人为黑龙江省二九一农场,建设资金来源财政

资金及自筹。项目已具备项目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项目。
 
2. 项目概况与项目范围
 
2.1项目名称: 2015年黑龙江省二九一农场第二管理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2.2建设地点:项目位于黑龙江省二九一农场第二管理区第四十作业站。
 
2.3投资估算:总投资额约1608万元
 
2.3计划工期:2015年5月10日—2015年11月10日
 
2.4建设规模:耕地0.95万亩,其中水田0.6万亩,旱田0.35万亩。
 
2.5标段划分:共分为六个标段。
 
一标段:开挖疏浚沟道14公里,新建8米长φ800圆涵3座,3.0米×2.0米方涵1座,机耕路7.5公里。
 
二标段:水泥路1.05公里。
 
三标段:新建钢构库房1500平方米。
 
四标段:晒场15000平方米及附属围栏大门。
 
五标段:育秧基地水泥路2.1公里,6米长φ600圆涵6座。
 
六标段:新建100米×12.5米智能温控育秧大棚85栋。
 
3.本次项目要求一标段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的法人;
 
二标段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的法人;
 
三标段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的法人;
 
四标段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叁级(

含叁级)以上资质的法人;
 
五标段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的法人;
 
六标段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的法人;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拟

派项目经理须具备一标段水利水电专业,二标段、五标段市政公用专业,三标段、六标段建筑工程专业,四标段市政公用专业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贰级或以上建

造师执业资格,且未承建任何在建项目。
 
3.1投标人类似业绩的佐证材料(近三年每年各一份(2012-2014年)类似业绩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3.2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与项目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项目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

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同一公司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时最多不得超过两家

(以投标登记的先后顺序为准)。

3.4其他要求: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主要资格审查标准、内容等详见项目文件,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

3.5本项目不允许投标人兼投。
 
4.投标登记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年4月13日至2015年4月17日,每日上午09:00至11:00,下午14:00至16:00(北京时间,下同),投标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人身份

证及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须是拟派本工程的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

件、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一标段水利水电专业,二标段、五标段市政公用专业,三标段、六标段建筑工程专业,四标段市政公用专业或建筑工程)及

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社保证明材料原件,业绩的佐证材料等上述报名材料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报名。投标单位未按上述要求备齐相关有效材料原件

及复印件的投标报名将不予受理。
 
5.项目文件的获取
 
5.1凡通过上述报名者,请于2015年4月13日至2015年4月17日,每日上午09:00至11:00,下午14:00至16:00,购买项目文件。
 
5.2项目文件售后不退。
 
5.3邮购项目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 100 元。项目人在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 1 日内寄送。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开标地点:详见项目文件。
 
6.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项目人不予受理。
 
7.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保国

手机:18515162532

邮箱:lbguozb@126.com  

发表于: 2015-04-14 08:52 | 全文(查看: 71) | 评论(0) | 本文地址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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